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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内、外纳税人相互提供劳务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 2018/5/28 15:09:58
    以常见的广告代理业为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已经公布的北京和上海地区的申报表中也可以看出,差额征税抵减的是应税收入额。由此可见,在制度设计上,“营改增”之后的差额征税,就是采用的上述第二种思路。对这项政策的简单理解,就是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把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平移到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来。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公式如下:应纳增值税额=计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账务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2]13号),试点一般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税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会因为分工而被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种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不能抵扣。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制内部通过差额征税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重复征税问题。待将来全面实行增值税的时候,以上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营改增”试点后,形成试点范围内和试点范围外两个区域。假设有两个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A和B,若A、B都在试点内,则他们之间相互提供劳务,可以通过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原理避免重复征税。若A、B都在试点外,则执行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若A在试点内而B在试点外,则单纯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及营业税的差额征税都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引入一项新的政策,解决特殊时期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见北京地区申报表)或者销售额减除项目(见上海地区申报表),即差额征税。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制度设计 
    根据目前的法规来看,“营改增”后,存在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几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广告业和代理业等。 
    “营改增”后,差额征税这项新政策的设计可以有两个思路:一是抵税,即按照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原理,A(试点内)接受了B(试点外)的劳务之后,A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按照原营业税政策下应征收的营业税金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减出去;二是抵减应纳税收入,即按照原来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原理,A(试点内)接受了B(试点外)的劳务之后,A所支付劳务价款,从其全部的营业额中减去,以其余额作为其计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